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本中心應擬具營運計畫,並訂定營運目標,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依據年度工作計畫,編列年度預算,提經董事會
核定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二、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報告,提經董事
會審議,並經監事會會議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前項第二款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
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監督機關對本中心之監督權限如下:
一、財產及財務狀況之檢查。
二、營運 (業務) 績效之評鑑。
三、董事、監察人之聘任及解聘。
四、董事、監察人於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時,得為必要之處分。
五、本中心有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命令時,予以撤銷、變更、廢止、限
期改善、停止執行或其他處分。
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核可。
七、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監督。
監督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二款之評鑑,應設績效評鑑委員會;委員除有關機
關代表外,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評鑑項目、方法、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
督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