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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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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附件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印製規格.PDF
附件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印製規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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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公司股務作業
第 一 節 股票規格與製發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3 條
公司發行股份得以製作股票交付或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為之。
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股票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股票,並應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相關規定辦理。
股票之製作,應依規定之規格印製,其規格如附件。
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股票印製後,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規定,送由簽證銀行簽證。
第 16 條
原為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印製股票與本準則不符合者,應於公開發行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準則所定規格重行印製並辦理換發。
第 17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