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內部控制制度
第 一 節 原則與範圍
信用合作社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含下列各項原則:
一、管理階層之監督及控制文化:理事會應負責核准並定期覆核整體經營
策略與重大政策,理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
度負有最終之責任;高階管理階層應負責執行理事會核定之經營策略
及政策,發展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信用合作社風險之程序,
訂定適當之內部控制政策及監督其有效性與適切性。
二、風險辨識與評估: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須可辨識並持續評估所有對信
用合作社目標之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並決定如何因應
相關風險,使其能被限制在可承受之範圍內。
三、控制活動與職務分工:控制活動應是信用合作社每日整體營運之一部
分,應設立完善之控制架構,及訂定各層級之內控程序;有效之內部
控制制度應有適當之職務分工,且管理階層及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互
衝突之工作。
四、資訊與溝通:應保有適切完整之財務、營運及遵循資訊;資訊應具備
可靠性、及時性與容易取得之特性,並以一致性之格式提供,有效之
內部控制制度應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
五、監督活動與更正缺失: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整體之有效性應予持續監
督,營業單位、內部稽核或其他內控人員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均應即
時向適當層級報告,若屬重大之內部控制缺失應向高階管理階層及理
事會報告,並應立即採取改正措施。
信用合作社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應訂定下列適當之政
策及作業程序,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一、組織規程或管理章則,應包括訂定明確之組織系統、部門職掌業務範
圍與明確之授權及分層負責辦法。
二、相關業務規範及處理手冊,包括:
(一) 出納、存款、授信、匯兌。
(二) 投資準則。
(三) 客戶資料保密。
(四) 利害關係人交易規範。
(五) 會計及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總務、資訊、人事管理 (含輪調及休假
規定) 。
(六) 對外資訊揭露作業管理。
(七) 委外作業管理。
(八) 其他業務之規範及作業程序。
前項各種作業及管理規章之訂定、修訂或廢止,必要時應有遵守法令單位
、內部稽核單位等相關單位之參與。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風險管理機制、內部稽核制度、以
及自行查核制度,以維持有效適當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制度,應經理事會通過,如有理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
或書面聲明者,信用合作社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理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
度送各監事 (會)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