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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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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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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職責
第 22 條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處理明細表
另定之。
第 23 條
各單位處理事務,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
,陳由局長核定之。
第 24 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稽延或逾越權限,應負法律上責任。
二、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
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四、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
單位有關係者,會辦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
第 25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由核准人員代理,代理人就其代
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