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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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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表一:一般聘僱人員等級區分表.PDF
附表二:國軍聘僱人員任用資格標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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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考成
第 14 條
聘雇人員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者,由聘雇單位就其工作、操行、學識
才能等項辦理年度考成。
第 15 條
聘雇人員年度考成,以一百分為滿分,其評分等級如左: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四、丁等:未滿六十分。
第 16 條
聘雇人員年終考成結果,權責單位應依據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