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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種專業合作社章程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社股
本社社股金額,每股銀元□元 (至少二元至多十元) ,社員每人認購□股
(至少一股) ,入社後得隨時添認社股,但至多不得超過股金總額百分之
二十。
社員認購社股,分□期繳納,第一次所繳股款,不得少于所認股金總額四
分之一。
前項社員欠繳之社股金額,本社得將其應得之股息及盈餘撥充之。
社員不得以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權,抵銷其已認未繳之社股金額;
亦不得以其已繳之社股金額,抵銷其對於本社或其他社員之債務。
社員非經本社同意,不得出讓其所有之社股或以之擔保債務。
凡受讓或繼承社股者,應繼承讓與人或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受讓人或繼
承人為非社員時,應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