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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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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營建署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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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3 條
處長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核定事項。
二、所屬人員及各單位業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擬議或核定事項。
五、文稿之核判事項。
六、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參加事項。
七、上級交辦事項。
第 14 條
副處長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監督執行事項。
二、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事項。
三、文稿之複核及代判事項。
四、新聞稿之審核及發布事項。
五、授權及交辦事項。
第 15 條
秘書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事項。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事項。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事項。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事項。
六、授權及交辦事項。
第 16 條
各單位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督導及改進事項。
二、本單位有關會議之主持或出席事項。
三、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四、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授權處理事項。
五、重要公文擬辦事項。
六、授權及交辦事項。
第 17 條
技正、技士、技佐、課員、辦事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第 18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