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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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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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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調查表之記載事項
第 14 條
調查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法院使用個人資料之範圍及其維護事項之告知。
二、曉示據實填載義務之說明。
三、選任期日相關事項。
四、審判期日相關事項。
五、回覆調查表之方式。
第 15 條
前條第一款所定個人資料之告知事項,應記載法院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於選任國民法官之目的與範圍內,使用並妥善維護各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使候選國民法官得以安心據實填載。
第 16 條
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定據實填載義務之說明,應曉示候選國民法官應據實填載,不得虛偽陳述,如有記載不實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罰鍰之意旨。
第 17 條
第十四條第三款所定選任期日相關事項,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選任期日之日、時、處所及預定進行時間。
二、報到處所及方法。
第 18 條
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定審判期日相關事項,應包括審判期日預定之日、時及進行時間。
第 19 條
第十四條第五款所定回覆調查表之方式,應載明法院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設計之多元遞送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