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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本會及所屬機關之協調及權責問題核議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研究委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研議及審核事項。
二、關於計畫方案之研議及會核事項。
三、關於重要案件之審議及法令發布、修正、廢止文件之會核事項。
四、關於業務之研究改進及對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事項。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本處業務。
各處室處理業務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疑
義時,陳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各科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由該
處、室主管決定。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本科工作分配及執行進度查詢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事項。
五、關於主管文稿初核事項。
六、關於所屬職員指導監督與考核事項。
七、關於本科例行業務處理或核簽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視察、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科員、助理設計
師、辦事員、書記、約聘 (僱) 人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