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編 文書處理
第 一 章 通則
各機關對其他機關、團體或人民行文之程式,除依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辦
理外,其文書處理,依本規則之規定。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機關之文書處理電子化作業,應與檔案管理結合,並依行政院訂頒之相
關規定辦理;對適合電子交換之公文,應以電子交換行之。
為落實文書減量,各機關應提升公文電子處理比例,減少文書使用,並訂
定評估指標,確實考評。
私人函件涉及公務者,得依規定程序,作為公文書處理。
各機關之文書處理,依分層負責規定,由主管人員核判,不得逾越或廢弛
,並得依規定,將決行案件,列報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閱。
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有關國家機密事項,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有關一般公務機密事項,依相關法
規及保密規定辦理。
各機關得依本規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以資配合實際需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