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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6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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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總隊長綜理隊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總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本總隊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總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
副總隊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其權責如左:
一、襄助總隊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重要隊務之參與及擬議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總隊長交辦事項。
主任秘書承總隊長、副總隊長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總隊重大隊務之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各單位文稿綜核及文書處理之督導事項。
四、業務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之策劃督導事項。
五、機要文電處理事項。
六、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組、室、中心主管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人員執行職務之指揮、監督、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設計及督導、處理事項。
三、所屬人員考核、獎懲、遷調之擬議事項。
四、各級隊業務有關人員工作調整之建議事項。
五、差假時代理職務人員之指定事項。
六、各級隊執行有關本單位主管業務之指導或支援事項。
七、業務之研究發展事項。
八、例行公務或次要案件之決定或代行事項。
九、總隊長、副總隊長交辦事項。
大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人事遷調、獎懲按授權規定之決定或擬議事項。
三、隊務之推行、改進事項。
四、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五、上級交辦事項。
副大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襄助大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大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事項。
三、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中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隊務之推行、改建、建議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副中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襄助中隊長處理隊務事項。
二、中隊長差假時,其職務之代行事項。
三、長官交辦及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分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所屬員警工作之分配、監督、考核及勤務執行事項。
二、所屬員警之管理與教育、訓練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小隊長之權責如左:
一、處理小隊公務事項。
二、指揮監督所屬隊員服勤事項。
三、臨時緊急事故之處理事項。
四、長官交辦與其他授權處理事項。
秘書、督察、督察員、組員、警務員、總務員、保防管理員、技士、技佐
、警務佐、辦事員、隊員、雇員,承長官之命處理應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