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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其權責如左:
一、本總隊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考核事項。
二、本總隊預算之審核流用,追加 (減) 及預備金之動支事項。
三、上級重要命令之執行事項。
四、向上級建議、請示、申復或報告事項。
五、指揮監督所屬各單位之工作事項。
六、臨時發生重大案件之緊急措施事項。
七、所屬人員之依法任免、遷調、獎懲事項。
八、主持或參加各種重要會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總隊重要事務之決定或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