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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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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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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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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編 財產管理
第 四 章 財產經營
第 一 節 保管
第 102 條
財產取得後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妥慎保管,並按照分類編號,黏訂標籤。
第 103 條
土地及建築物等不動產取得或撥入後,應於法定期間內向主管機關辦理產
權及管理機關登記,變更時亦同。
第 104 條
工具及其他體積較小之財產,應集中存置,必要時得設倉庫保管。
第 105 條
暫不使用之財產,應妥慎保管。
第 106 條
各機關已無用途之財產,應訂定處理方式,適時處理,不得任意擱置。但
土地及建築物應另依有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