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45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編 消防設備
第 二 章 消防設備之一般規定
第 六 節 固定甲板泡沫滅火系統及固定惰氣滅
易燃液體船用固定甲板泡沫滅火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應泡沫之佈置包括固定式噴射器之數量及位置,應能噴灑泡沫至所有液艙區及甲板破裂後之液貨艙內。
二、構造應簡單易於操作。其主控制站應位於液貨艙區外靠近船員起居艙,當液貨艙發生火災時,易於接近操作之適當地點。
三、泡沫溶液之供應率,不得低於下列二目中之較大者:
(一)以船舶最大寬度乘以液貨艙縱向全長所得之面積計,每平方公尺每分鐘零點六公升。
(二)以最大之一液貨艙水平斷面積計: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六公升。
四、在前款規定之供應率下,應備有足量之泡沫濃縮液,確保至少能產生二十分鐘之泡沫。
五、泡沫之膨脹比,在正常狀況下不得超過十二比一。較十二比一略大時,其有效泡沫量之計算,仍比照十二比一計算。採用膨脹比在五十比一及一百五十比一之間時,其泡沫使用率及固定式噴射器裝置之能量等,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同意。
六、泡沫應由固定式噴射器或軟管式噴射器噴出,每一噴射器至少應能噴出所需泡沫百分之五十。
七、任一固定式噴射器每分鐘所能噴射泡沫溶液之公升數,至少應為該噴射器前方所防護甲板面積平方公尺數之三倍,在計算噴射器前方所防護之甲板面積時,其距噴射器最遠之距離,不得超過噴射器在靜止空氣中所能噴射距離百分之七十五。
八、艉艛或面向貨油艙甲板之起居艙空間,其前部之左右舷應各裝設一個固定式噴射器及軟管式噴射器之軟管接頭。軟管式噴射器應具有固定噴射器同等之防護面積。
九、在泡沫總管及消防總管二者緊接每一固定式噴射器前均應裝閥,以隔離該總管之損壞部分。
十、當甲板泡沫系統以其規定之噴射量操作時,消防總管仍應能依規定壓力同時供應規定數量之水柱。
易燃液體船用固定惰氣滅火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應能供應氣體或混合氣體至液貨艙,以沖淡氧氣,使艙內大氣成為不能助燃之惰性氣體。
二、在正常操作時,除因人員進入液貨艙之需要外,應防止新鮮空氣滲入液艙。
三、液貨卸除後之空艙,應能使惰氣在一個大氣壓下施行洗滌,以減少艙內碳氫化合物之含量。
四、惰氣之供應至少應由二部鼓風機為之,惰氣有效體積之供應率,當液貨下卸時至少應為液貨泵最大能率百分之一二五。其他時期,應使有足量之惰氣,於正常操作情況下,能維持充氣中或充氣後之惰氣在正壓力。
五、應具有以新鮮空氣或惰氣洗滌液貨艙之適當設施。洗滌後廢氣之排洩口應位於露天之適當位置,並應符合液貨艙通風口之一般規定。
六、應備有效冷卻氣體及除去固體雜質與硫燃燒後產物之過濾器。
七、惰氣中以體積計氧之含量通常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八、應具有適當設施,以防止碳氫化合氣體或揮發性氣體由液貨艙回流至機艙空間及煙筒,並防止產生超壓或真空。在甲板或過濾器內應裝有效之水閘。每一液貨艙之惰氣支管應裝有停止閥或同等效用之控制設施。
九、系統之設計應能減少由靜電所生火花之危險。
十、應在液貨控制室,或負責液貨裝卸船員易於接近之處所裝置儀表,以連續顯示及永久記錄惰氣供應中,惰氣總管鼓風機出口邊惰氣之壓力及氧之含量。
十一、應備有適於測量氧氣及碳氫化合氣體或揮發氣體之可攜式儀表,並備有檢驗貨油艙油量所需之裝具。
十二、應具有顯示惰氣總管溫度及壓力之設施。
十三、應有警報裝置,以顯示左列情況:
(一)惰氣總管內惰氣含氧量過高。
(二)惰氣總管內惰氣壓力太低。
(三)裝有甲板水封者,其供應壓力太低。
(四)惰氣總管內惰氣溫度太高。
(五)過濾器之水壓太低。
十四、超過前款第(三)目至(五)目預定之限度時,該警報裝置並應能自動關閉惰氣系統。
十五、船舶裝置有惰氣系統者,應備有有關該系統操作、安全、保健等規定之手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