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保險業
第 二 節 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業務之經理,對公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主管機關對前項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負責人,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並得函請入出境許可之機關限制其出境。
第一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刪除)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