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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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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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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考核
第 七 節 差勤
第 一 款 公差
第 97 條
本會暨各機構公差人員,應填具出 (銷) 差報告單 (格式如附件二十) 遞
陳核准,並送人事單位登錄。
第 98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公差結束後,應即辦理銷差,並於一週內提出公差具體
報告。
第 99 條
本會處室正副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除有特殊情形,經本會核准者外,
不得在同一期間內同時出差。
第 100 條
各機構首長公差,應填具差假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二十一 (一) (二) (
三) ) 經本會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必要時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先行報
備,並另補差假報告表。
第 101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臨時差遣,視為公出,但以經各該主管核准登錄有案者
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