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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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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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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十四 節 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
第 88 條
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
二、依服務對象個別化需求,連結相關服務。
第 89 條
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第 90 條
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隨時更新社區相關資源之資訊,以供參考。
二、了解社區內服務提供單位之服務項目及規定,以利轉介服務之參考。
三、製作諮詢或轉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