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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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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表一甲型船舶基本乾舷表.PDF
附表二.PDF
附表三乙型船舶基本乾舷增加值表.PDF
附表四船艛標準高度表.PDF
附表五船艛及箱艙修減百分率表.PDF
附表六船舶乾舷修減百分率表.PDF
附表七標準舷弧曲線標高表.PDF
附表八船艛有效總長對乾舷修減百分率表.PDF
附表九航行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甲型船舶基本乾舷表.PDF
附表十航行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乙型船舶基本乾舷表.PDF
附表十一季節性熱帶區域表.PDF
附表十二季節性冬期區域表.PDF
附圖一甲板線.PDF
附圖二國際航線船舶載重線所使用之各線標.PDF
附圖三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所使用之各線標.PDF
附圖四船舶木材載重線所使用之各線標.PDF
附件一.PDF
附件二.PDF
附件三國際載重線豁免證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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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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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
第 三 節 乾舷之修正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95 條
船舶依附表九及附表十所得之基本乾舷,經依第一百九十二條或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修正後,應乘以下式之數值:
(Cb+0.68)/1.36
Cb:為船體肥瘠係數,Cb 小於零點六八時,以零點六八計。
第 196 條
船深D對乾舷之修正,得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第 197 條
船舯部量至甲板線上緣之實際深度如大於或小於船深D時,其乾舷依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辦理之。
第 198 條
船艛對乾舷之修正,應依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第 199 條
舷弧高對乾舷之修正,依第一百三十一條至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 200 條
裝載木材甲板貨物之船舶,其夏期木材乾舷之計算,除有關船艛有效總長對乾舷之修減百分率依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外,其他計算均與本章所規定之算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