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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獎勵與處罰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管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除依法獎勵外,其新設、新闢或其所經營偏遠地區之路線有虧損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費獎助之。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執行之。
受稽查人於執行稽查完畢後,得要求開立公路稽查紀錄表,其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舉發。
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發。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38-1 條
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舉發通知單格式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