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高速鐵路修建
第 六 節 車站設備
站內正線有效長度應能容納最長列車長度及安全剎車距離之和。
安全剎車距離指啟動剎車至列車完全停止所需之距離。
月台之高度為月台面至鋼軌面之高差,應依車輛系統而定。
月台長度不得小於最大列車長度再加上十公尺之長度。
月台最小寬度應考量月台邊緣之安全空間、牆邊緩衝區、月台上之設施空間及營運方式等所需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