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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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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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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官兵服裝收繳及代金發放作業程
第 五 節 其他有關規定
第 101 條
收繳退伍除役官兵之服裝與賠償之現金,各級作業人員,應依規定日期送 繳,如蓄意隱瞞不報,一經查覺證實,應依法懲辦。
第 102 條
國軍官兵,除給與性服裝,准予退伍免繳外,其餘服裝全部繳回。惟為顧 及將級軍官退伍除役後,參加國家慶點與集會所需,特准免繳冬、夏季軍 常服、長袖軍便服各乙套、大盤帽一頂、領帶一條、及給與性服裝,但服 裝代金照發其餘服裝全部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