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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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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附檔: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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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設備
第 四 節 廚房及浴廁設備
第 72 條
國民住宅廚房地面,應裝置水封式地板落水盤。但廚房地面可直接排水至
外陽台者,不在此限。
廚房爐台位置上方牆面,應預留排油煙機排氣孔,並視實際需要裝設可直
接排至室外之排氣管。
第 73 條
國民住宅浴室內應有洗臉盆、浴缸 (浴盆) 或淋浴設備,及供應冷熱水配
管等設備。
前項設備與牆壁或樓板接觸處應有適當之防水處理。
浴室地面應裝置水封式地板落水盤,樓地板面應對防潮、防水、防滑妥善
處理。
第 74 條
國民住宅廁所應採用符合國家標準之節水沖水馬桶,小便器得視實際需要
設置。
廁所內應設置洗手盆。但緊臨浴室或其附近設有盥洗設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