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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十三 節 休閒服務
休閒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休閒訊息及諮詢。
二、辦理休閒活動。
三、提供休閒活動空間。
四、提供休閒設施。
休閒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二、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三、觀光產業。
休閒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尊重老人自主參與之意願。
二、考量老人身心負荷及認知能力,提供服務。
三、提供無障礙設施與寬廣活動空間,注意老人人身安全。
四、休閒設施應註明使用及安全性說明。
五、結合專業人力,提供老人多元選擇之休閒活動。
六、推廣老人休閒認知,提昇休閒自覺,建立正確休閒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