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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六 章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
第 二 節 基本乾舷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90 條
航行本國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之甲型船舶,符合本章有關各條規定時,其基本最小夏期乾舷得依附表九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91 條
航行本國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之乙型船舶,符合本章有關各條規定時,其基本最小夏期乾舷得依附表十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92 條
航行本國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之乙型船舶,其乾舷豁減值得比照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十五條規定,依附表九及附表十所列相當船長基本乾舷值之差額規定豁減。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93 條
航行本國沿海遮蔽水域及內水之乙型船舶,在第一位置上未設有鋼質箱形或鋼質附有墊圈及扣閂裝置之氣候密艙口蓋者,其乾舷之勘劃得以附表十為基準,並依附表三所列數值增加之。
駁船或其他無獨立推進裝置之船舶,均依本規則有關各條之規定辦理。
無人員配置之駁船,無需依照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如其乾舷甲板上僅有較小之進出口並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附有墊圈之氣候密艙蓋者,其指定之乾舷得較依各有關條款規定計算所得之乾舷值減少百分之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