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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附檔:
附表一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中主要名詞中英文及縮寫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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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定測
第 六 節 製圖及報告
第 81 條
定測後,除縱剖面圖及橫斷面圖須另行繪製外,路線中心線應在初測平面圖上用較粗之實線表示之。如須補充地形,亦可於初測平面圖上加繪之,其繪法與初測同。
第 82 條
定測縱剖面圖之繪製與第三章第六節同。但每二十公尺樁號之地面高度,路基高度及填挖高深度,均須註明於圖上,以數位檔案儲存並繪製之。
第 83 條
定測進行時,應作旬報。定測完竣後,應編製詳細預算及總報告,其內容、格式、應附圖表及報送份數,得參照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