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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海圖
第 四 節 海圖管理
各單位對海圖之貯存,應將軍密海圖與一般參考圖、普通航行海圖分開,
並依照海軍海洋測量局編定存檔號碼順序分區妥存。
本條文有附件 第 76 條
海軍各艦艇隊司令部,依照「海軍軍圖工作檢查表」,格式如附表 (三十
五) 之規定,對所屬艦艇之軍圖管理工作列為固定校閱項目,經常檢查,
海軍各單位之軍圖管理工作成效,列為每年校閱項目,評定成績。
海軍單位主官、主管及經管海圖人員,辦理海圖移交時,應切實依照「海
圖補給登記簿」存量紀錄清點存圖後,將該簿及存圖點交接任主官,並在
移交紀錄頁簽章,如有不符情事,應由卸任主官在備考欄內註明,並蓋印
章後,交由接任主官於十日內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如卸任主官不辦理移交
,其海圖短缺,則由卸任主官負責。如接任主官拒絕接收及簽章,應由卸
任主官於離職前呈報海軍總部處理,否則視同不辦理移交。
海圖之版權屬於海軍總部,任何公私機構非經同意,不得翻印及發售。國
內外商、漁業及民間需求之普通航海用圖應由海軍海洋測量局委託合格之
民間單位代售或刊印,其價格由海軍海洋測量局建議海軍總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