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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地籍測量
第 四 章 計算面積
第 二 節 計算面積之精度
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時,其面積較差應不得大於 0.0003 M √F (M 為圖比例尺之分母,F 為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計算之面積),並取其平均值。
前項計算面積,於量取各界址點坐標時,每點連續二次,其較差不得超過圖上零點二毫米。
面積較差超過第一項之限制時,應重新計算之。
圖上量距法計算面積所用之邊長,應以實量距離為原則,如依圖上量距,應量至毫米下一位。
圖上量距法計算面積,其宗地二次計算之較差適用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並取其平均值。
電子求積儀測算二次面積之較差,適用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