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社區式服務
第 十二 節 退休準備服務
退休準備服務內容如下:
一、財務規劃。
二、退休後之生涯規劃。
三、健康促進。
四、退休前、後之心理調適。
五、休閒生活安排。
六、居住安排。
七、社會參與。
退休準備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四、退休前所屬之服務單位。
五、社區大學。
六、社會教育機構。
七、學校。
退休準備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充足的退休準備相關資訊。
二、提供創新及多樣服務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