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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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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 二 節之二 配電盤及配電箱
配電箱之額定容量不得低於第一章第八節之一規定計得之最小幹線之容量,且應標示額定電壓、額定電流、相數、單線圖、製造及承裝廠商名稱。
匯流排與導線之支撐及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匯流排及導線裝設於配電盤或配電箱:
(一)匯流排與導線之裝置,應使其不受外力損傷,並應予牢固於適當之位置。
(二)接戶配電盤內應配置中隔板,使未絕緣、未接地之接戶匯流排或接戶端子不致暴露,避免人員不經意碰觸。
二、匯流排及導線之配置應避免因感應作用造成過熱。
三、進屋導線端之配電盤或配電箱,在盤上或箱內應有符合表二六~一規定之接地導線裝置,以供接戶線電源側被接地導線與配電盤或配電箱之構架連接。所有配電盤或配電箱應以符合表二六~一規定適當線徑之設備搭接導線搭接一起。
四、配電盤及配電箱內負載端子,包括被接地電路端子,及設備接地導線連接至接地匯流排之配置,其接線不得跨越或穿過無絕緣之非接地導線匯流排。
五、三相匯流排A、B、C相之安排,面向配電盤或配電箱應由前到後,由頂到底,或由左到右排列。在三相四線△接線系統,B相應為對地電壓較高之一相。
六、配電盤或配電箱內裝設符合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之非接地系統者,現場應予清楚且永久性地標示如下:
┌──────────┐
│注意 │
│非接地系統 │
│線間電壓為 伏特。│
└──────────┘
配電盤及配電箱之現場標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路標識:
(一)每一電路應有清楚而明顯之標識其用途,且標識內容應明確。
(二)備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開關應予標示。
(三)配電箱箱門內側應放置單線圖或結線圖,並在配電盤內每一開關或斷路器處應標識負載名稱及分路編號。
二、配電盤及配電箱應有明顯標示電源回路名稱。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01-19 條
配電盤及配電箱裝置場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任何帶電組件露出之配電盤及配電箱,應裝於永久乾燥場所,並應受到充分之監控且僅合格人員可觸及之場所。
二、配電盤及配電箱如裝於潮濕場所或在戶外,應屬防水型者。
三、配電盤及配電箱之裝置位置不得接近易燃物。
四、配電盤及配電箱因操作及維護需接近之部分應留有適當工作空間。
五、管路或管槽從底部進入配電盤及配電箱或類似之箱體,箱內應有足夠之導線配置空間,且不得小於表一○一之一九所示,包含終端配件在內,管路或管槽不得高出封閉箱體底部七五公厘。
未完全封閉之配電盤,其頂部與可燃材質天花板間必須至少有○.九公尺之間隔,否則應在配電盤與天花板之間另設置不可燃之遮蔽物。
配電盤或配電箱供備用開關或斷路器使用之盲蓋開口應予封閉。
配電盤及配電箱之接地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電盤框架及支持固定開關設備之構架均應接地。
二、配置於配電盤上之計器、儀表、電驛及儀表用變比器,應依下列規定加以接地:
(一)變比器一次側接自對地電壓超過三○○伏以上線路時,其二次側回路均應加以接地。
(二)變比器之二次側依前目接地時,其電路及變比器、儀表、計器及電驛外殼之設備接地導線線徑,應為三.五平方公厘以上。
(三)非合格人員可接近之變比器外殼或框架均應加以接地。
(四)運轉電壓小於一○○○伏之儀表、電驛及計器等之外殼,應依下列規定接地:
1.未裝於配電盤上之儀表、計器及電驛,對地電壓三○○伏以上之繞組或工作組件,且非合格人員可觸及者,其外殼及其他暴露之金屬組件應連接至設備接地導線。
2.裝置於配電盤面板上之儀表、計器及電驛,不論接於變比器或直接接於供電回路,其非帶電組件外殼應予接地。
(五)計器、儀表及電驛之電流引接端子對地電壓超過一○○○伏時,應以昇高隔離或以適當之柵網、被接地之金屬或絕緣蓋子保護時,此等儀器之外殼可不接地。
(六)變比器、儀表、計器及電驛之外殼,直接裝於被接地封閉箱體之金屬表面或被接地金屬開關盤面板者,視為已被接地。
三、配電箱箱體與框架屬金屬製成者,應連結牢固,並予以接地。配電箱配裝非金屬管路或電纜時,供作個別接地導線連接用之接地端子板,應確實固定在配電箱內。接地端子板應與金屬箱體及框架連接,否則應與此配電箱電源之設備接地導線連接。
四、每一被接地導線應分別接至配電箱內之個別端子,不得多條導線併接一個端子。
配電箱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電箱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額定不得大於配電箱之額定。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進屋導線端之配電箱裝設多個隔離設備,且符合第一百零一條之二規定者,得免裝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二)配電箱之電源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不大於該配電箱之額定值者,配電箱得不裝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未裝設主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配電箱,其裝設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超過四二極。
二、配電箱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採用三○安以下額定之附熔線手捺開關者,應裝設二○○安以下之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配電箱內之任何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正常狀態下連續滿載三小時以上者,該負載電流不得超過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之百分之八○。
配電箱內任何型式之熔線,均應裝設於開關之負載側。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01-25 條
配電盤及配電箱之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電盤、配電箱應由不燃性材質所製成。
二、箱體若採用鋼板者,其厚度應在一.二公厘以上;若採用不燃性之非金屬板者,應具有相當於本款規定之鋼板強度。
三、匯流排若能牢固架設,得用裸導體製成。
四、儀表、指示燈、比壓器及其他附有電壓線圈之用電設備,應由另一電路供應,且該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值為一五安以下之回路。但此等用電設備因該過電流保護裝置動作,而可能產生危險者,該項過電流保護額定值得容許超過一五安培。
五、裸露之金屬部分及匯流排等,其異極間之間隔應符合表一○一之二五規定。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經設計者確認緊鄰配置不致引起過熱者,開關、封閉型熔線等之同極配件得容許儘量緊靠配置。
(二)裝設於配電盤及配電箱之斷路器、開關及經設計者確認之組件,其異極間之間隔得小於表一○一之二五所示值。
配電箱及配電盤之封閉箱體應留設上部及底部之配線彎曲空間,作為最大導線穿入或引出封閉箱體之用。側邊亦應留設配線彎曲空間作為最大導線終端接入封閉箱體之用。
配電箱露出裝設於濕氣場所或潮濕場所者,應防止濕氣或水份進入或聚積於箱盒內,且箱盒與牆面或其他固定表面間,應保持六公厘以上之空間。但非金屬箱盒裝設於混凝土、石造結構、瓷磚或類似表面者,得免留空間。
配電箱裝設於潮濕場所者,應為耐候型。管槽或電纜進入其內部之帶電組件上方時,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潮濕場所之配件。
導線進入配電箱或電表之插座箱應予保護,防止遭受磨損,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進入箱盒之開孔空隙應予封閉。
二、若採用吊線支撐配線方法者,導線進入配電箱或電表之插座箱應以絕緣護套保護。
三、電纜:
(一)採電纜配線者,電纜進入配電箱或電表之插座箱,於箱盒開孔處應予固定。
(二)電纜全部以非金屬被覆,於符合下列所有規定者,得穿入管槽,進入露出型箱體頂部:
1.每條電纜於管槽出口端沿被覆層三○○公厘範圍內有固定。
2.管槽之每一終端裝有配件,保護電纜不受磨損,且於裝設後其配件位於可觸及之位置。
3.管槽之管口使用經設計者確認方法予以密封或塞住,防止外物經管槽進入箱體。
4.管槽之出口端有固定。
5.電纜穿入管槽之截面積總和不超過表二二二之七導線管截面積容許之百分比值。
開關或過電流保護裝置用之封閉箱體供導線穿過、接續、分接至其他箱體,其配線空間應符合下列所有規定:
一、裝設於封閉箱體內之所有導線,在配線空間之任何截面積總和,不超過配線空間截面積之百分之四○。
二、裝設於封閉箱體內之所有導線、接續頭及分接頭,在配線空間之任何截面積總和,不超過配線空間截面積之百分之七五。
三、封閉箱體上有標識,以識別穿過該封閉箱體導線之上游隔離設備。
配電箱內部應有符合下列規定之空間,以供裝設導線及開關組件:
一、用電設備裝設於任何配電箱,該設備基座與箱盒壁間至少保持一.六公厘之間隔。
二、任何帶電金屬組件與箱門間,至少保持二五公厘之間隔。但箱門之襯墊為絕緣材質者,間隔得縮減至保持一二.五公厘以上。
三、箱壁、箱背、配線槽金屬隔板或箱門,與箱內電氣裝置最接近暴露帶電組件之間隔:
(一)電氣裝置電壓二五○伏以下者,少保持一二.五公厘之間隔。
(二)電氣裝置電壓超過二五○伏至六○○伏者,至少保持二五公厘之間隔。但箱門之襯墊為絕緣材質者,間隔得縮減至保持一二.五公厘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