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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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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PDF
附件二.PDF
附表一非界限主垂直區域水平區之艙壁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二非在主垂直區形成階式之甲板或非界限水平區之甲板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三分隔相鄰空間之艙壁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四分隔相鄰空間之甲板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五分隔相鄰空間之艙壁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六分隔相鄰空間之甲板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七分隔相鄰空間之艙壁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八分隔相鄰空間之甲板抗火完整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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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第貳等級防火構造
第 七 節 特種空間之保護
第 64 條
第貳等級船舶特種空間等之保護,仍應符合第二章第九節第壹等級船舶之有關規定,但:
一、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目所適用之第二十九條應改為第六十條。
二、第四十二條對特種空間以外之任何貨艙空間,所應具有有效動力通風系統之能量,得准由每小時至少換氣十次寬減為每小時至少換氣六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