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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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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二) 船舶噸位證書.PDF
附件(一、二) 船舶噸位證書.DOC
附件三 中華民國船舶噸位丈量計算表(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船舶).PDF
附件四 中華民國船舶噸位丈量計算表(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PDF
附件五 船舶淨噸位計算公式.PDF
附件五 船舶淨噸位計算公式.DOC
附件六 航政機關船舶丈量費費率表.PDF
附件六 航政機關船舶丈量費費率表.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十八條係數表 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量計係數表.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十八條係數表 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量計係數表.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十九條係數表 各分深點水線上之體積寬度係數.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十九條係數表 各分深點水線上之體積寬度係數.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一條船體前後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一條船體前後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四條附屬物體積之量計.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四條附屬物體積之量計.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五條各分長點上附屬物體積之量計.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五條各分長點上附屬物體積之量計.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七條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七條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貨物艙間體積之量計.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貨物艙間體積之量計.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三十六條船舶之總噸位公式.TIF
附圖.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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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總噸位淨噸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6 條
船舶之總噸位,應以左列公式決定之。
GT=K1V
式中:GT為船舶總噸位。
V為船舶所有圍蔽艙間之總體積,其單位為立方公尺。
K1 之值等於 0.2+0.02log10V 或如左表所列之值。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7 條
船舶之淨噸位,應依附件五公式決定之。
第 38 條
前條計算船舶淨噸位用之模吃水應為下列吃水之一:
一、適用國際載重線公約之船舶,依該公約所勘劃之夏期載重線吃水,但不得適用夏期木材載重線吃水。
二、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或其他國際協定之客船,依該規定所勘劃之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吃水。
三、不適用國際載重線公約之船舶,依航政機關所勘劃之夏期載重線吃水。
四、未經勘劃載重線之船舶,其吃水已符合航政機關規定之限制者,為其最大許可吃水。
五、其他船舶為舯部模深百分之七十五。
第 39 條
船舶淨噸位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後,如船舶之特性包括所有圍蔽艙間之總體積V、貨物艙間之總體積Vc、舯部模吃水d。乘客人數N1及N2等有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增加時,應立即採用變更之新淨噸位。
前項船舶之特性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減少時,應俟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日期屆滿後適用之。
第 40 條
船舶同時勘劃有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載重線者,應依其較大之模吃水計算淨噸位。船舶營運之情況變更,致淨噸位有所減少時,應俟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日期屆滿後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