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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總噸位淨噸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6 條
船舶之總噸位,應以左列公式決定之。
GT=K1V
式中:GT為船舶總噸位。
V為船舶所有圍蔽艙間之總體積,其單位為立方公尺。
K1 之值等於 0.2+0.02log10V 或如左表所列之值。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7 條
船舶之淨噸位,應依附件五公式決定之。
前條計算船舶淨噸位用之模吃水應為下列吃水之一:
一、適用國際載重線公約之船舶,依該公約所勘劃之夏期載重線吃水,但不得適用夏期木材載重線吃水。
二、適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或其他國際協定之客船,依該規定所勘劃之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吃水。
三、不適用國際載重線公約之船舶,依航政機關所勘劃之夏期載重線吃水。
四、未經勘劃載重線之船舶,其吃水已符合航政機關規定之限制者,為其最大許可吃水。
五、其他船舶為舯部模深百分之七十五。
船舶淨噸位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後,如船舶之特性包括所有圍蔽艙間之總體積V、貨物艙間之總體積Vc、舯部模吃水d。乘客人數N1及N2等有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增加時,應立即採用變更之新淨噸位。
前項船舶之特性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減少時,應俟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日期屆滿後適用之。
船舶同時勘劃有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載重線者,應依其較大之模吃水計算淨噸位。船舶營運之情況變更,致淨噸位有所減少時,應俟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日期屆滿後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