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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大地測量
第 六 章 重力測量
重力測量乃測定陸地海洋各地點之重力,以供有關業務之需要,及研究旋
轉橢球體之扁平率。
重力測量可分為絕對重力基準點、國際重力基準點、輔助基準點及重力點
絕對重力基準點,係以德國 Potsdam 之絕對重力值,作為全球性之重力
起算點。
國際重力基準點,建立於世界各國主要城市,作為該國內輔助基準點之基
準,均須與 Potsdam 絕對重力點直接或間接相互連接。
輔助基準點,建立於國內位置適中、交通便利之地點,作為國內網狀重力
點之基準,均須與國際重力基準點連測。
重力點,網狀分佈於國內各地,三角點、水準點、港口、機場等處,均須
與輔助基準點相互連接。
國際重力基準點,及輔助重力基準點之觀測,採用觀測者兩人,使用重力
儀兩付 (或用觀測者一人,使用重力儀兩付) ,觀測者取得所規定之讀數
後,相互檢查對方重力儀之最後一次讀數,而可獲得兩組有效觀測值。
重力點之觀測,觀測者一人,使用重力儀一付,獲得有一組有效觀測值。
第一重力點觀測時,讀數三次,三次讀數中,相差不得超過○.○1微伽
爾 (Mgal) ,如超過者必須重新再行三次觀測。
重力測量凡經某地停留期間預計在兩小時以上者,均須設立偏倚控制站,
每一偏倚控制站必須於甫抵站停留時及離去前分別觀測一次。
依據已知國際重力基準點,建立新輔助重力基準點之兩組獨立重力值,經
過地球潮汐影響,儀器偏倚、溫度、氣壓之影響,及刻鼓螺絲之非直線變
化等之改正後,其最大差數不得超過+-○.3Mgal。
由已知輔助重力基準點,出發向各重力點施測,復回到原輔助重力基準點
(閉合環線) 經過潮汐、偏倚、溫度、氣壓、刻劃等改正後,其最大差數
不得超過+-○.7Mgal。
由輔助重力基準點出發,向各重力點施測,而閉塞於另一已知輔助重力基
準點 (展開環線) 經潮汐、偏倚、溫度、氣壓、刻劃等改正後,最大差數
不得超過+-○.5Mgal。
閉合環線之計算,不需最小自乘法平差。展開環線之計算,包含有最小自
乘法平差。
重力點之平面控制,及高程控制,凡未知者均應設法與三角點,或水準點
連繫,以推求之。
重力點必須埋石,繪製略圖登載於點之記,其有關住所材料採購,氣候情
況等各點,亦記於點之記上。
重力測量儀器最小間隔誤差 (標準誤差) 一等不得超過+-1○ Mgal ,
二等不得超過+-2○Mgal。
觀測平均值標準誤差,一等不得超過+- 2 Mgal,二等不得超過+- 5
Mgal。
重力點位儀器高之標準誤差,一等不得超過1mm,二等不得超過5mm
重力觀測值最大標準誤差,一等及二等皆不得超過+-30Mg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