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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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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PDF
附件二.PDF
附表一非界限主垂直區域水平區之艙壁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二非在主垂直區形成階式之甲板或非界限水平區之甲板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三分隔相鄰空間之艙壁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四分隔相鄰空間之甲板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五分隔相鄰空間之艙壁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六分隔相鄰空間之甲板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七分隔相鄰空間之艙壁抗火完整性.PDF
附表八分隔相鄰空間之甲板抗火完整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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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第貳等級防火構造
第 六 節 通風及採光系統
第 60 條
第貳等級船舶之通風系統,除應符合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外,廚房通風不必完全獨立,可利用其他空間之通風裝置,以分開的通風管道通風。
自廚房爐灶引出之排氣導管,如通過起居艙空間或裝有可燃材料之空間者,應以A級隔艙構成。每一排氣管並應裝設下列設施:
一、供清除用之易開聚脂裝置。
二、位於導管下端之擋火堰板。
三、由廚房內部關閉排氣機之裝置。
四、撲滅導管內之火之固定設施。
第 61 條
第貳等級船舶之窗及舷窗,仍應符合第三十條第壹等級船舶之規定。
第 62 條
第貳等級船舶各部分所裝用之不燃材料及可燃材料,仍應符合第三十一條第壹等級船舶之規定。
第 63 條
第貳等級船舶構造之細目及其他雜則仍應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九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