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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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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檢核
第 一 節 財產檢查
第 61 條
國有財產之檢查,除審計機關依審計法令規定隨時稽察外,主管機關對於各管理機關或國外代管機構有關公用財產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情形,應為定期與不定期之檢查。
第 62 條
財政部對於各主管機關及委託代管機構管理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查詢。
第 63 條
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非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考查,並應注意其撥用或借用後,用途有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