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
第 二 節 機械通風系統及通風量
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機械通風設備,其構造應依本節規定。
機械通風應依實際情況,採用左列系統:
一、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
二、機械送風及自然排風。
三、自然送風及機械排風。
建築物供各種用途使用之空間,設置機械通風設備時,通風量不得小於左表規定:
┌────────────────────┬─────────┐
│ │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
│ │尺所需通風量(立方│
│ │公尺/小時) │
│ 房間用途 ├────┬────┤
│ │前條第一│前條第三│
│ │款及第二│款通風方│
│ │款通風方│式 │
│ │式 │ │
├────────────────────┼────┼────┤
│臥室、起居室、私人辦公室等容納人數不多者│8 │8 │
│。 │ │ │
├────────────────────┼────┼────┤
│辦公室、會客室 │10 │10 │
├────────────────────┼────┼────┤
│工友室、警衛室、收發室、詢問室。 │12 │12 │
├────────────────────┼────┼────┤
│會議室、候車室、候診室等容納人數較多者。│15 │15 │
├────────────────────┼────┼────┤
│展覽陳列室、理髮美容院。 │12 │12 │
├────────────────────┼────┼────┤
│百貨商場、舞蹈、棋室、球戲等康樂活動室、│15 │15 │
│灰塵較少之工作室、印刷工場、打包工場。 │ │ │
├────────────────────┼────┼────┤
│吸煙室、學校及其他指定人數使用之餐廳。 │20 │20 │
├────────────────────┼────┼────┤
│營業用餐廳、酒吧、咖啡館。 │25 │25 │
├────────────────────┼────┼────┤
│戲院、電影院、演藝場、集會堂之觀眾席。 │75 │75 │
├──┬─────────────────┼────┼────┤
│廚房│營業用 │60 │60 │
│ ├─────────────────┼────┼────┤
│ │非營業用 │35 │35 │
├──┼─────────────────┼────┼────┤
│配膳│營業用 │25 │25 │
│室 ├─────────────────┼────┼────┤
│ │非營業用 │15 │15 │
├──┴─────────────────┼────┼────┤
│衣帽間、更衣室、盥洗室、樓地板面積大於1│- │10 │
│5平方公尺之發電或配電室 │ │ │
├────────────────────┼────┼────┤
│茶水間 │- │15 │
├────────────────────┼────┼────┤
│住宅內浴室或廁所、照相暗室、電影放映機室│- │20 │
├────────────────────┼────┼────┤
│公共浴室或廁所,可能散發毒氣或可燃氣體之│- │30 │
│作業工場 │ │ │
├────────────────────┼────┼────┤
│蓄電池間 │- │35 │
├────────────────────┼────┼────┤
│汽車庫 │- │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