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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統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公務統計
各機關編製公務統計,應充分利用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資料。
各機關公務統計作業,由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人員及有關業務人員共同辦理。
各機關應於第六條所定方案之統計範圍內,依所辦公務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公務統計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