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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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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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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
第 7 條
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訂頒之本年度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報行
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
第 8 條
行政院為籌編本年度總預算,得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以
下簡稱審核會議) 。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定之。
第 9 條
主計處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時,應以行政院核定九十五至九十八年度中程
歲出概算額度及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為基礎,依據最新經濟情勢,辦理全國
總資源供需估測與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並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研擬本年度歲
出預算案之額度分配情形、九十六至九十九年度中程資源分配方針,經提
報審核會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各主管機關據以辦理本年度與以後年度
計畫及預算之編報審議作業。
第 10 條
前條中程資源分配方針所定各年度歲出額度之內容,得視需要再各區分為
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
前項競爭性需求額度,得適度賦予各主管機關編報本年度歲出概算之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