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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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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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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
第 7 條
主計處應依據行政院訂頒之本年度施政方針,擬訂預算籌編原則,陳報行
政院核定後,分行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
第 8 條
行政院為籌編本年度總預算,得組設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以
下簡稱審核會議) 。
前項審核會議組設要點,由行政院另定之。
第 9 條
主計處應於籌編本年度總預算前,辦理全國總資源供需估測,作為匡計政
府預算收支規模及分配歲出概算額度之參據。
第 10 條
主計處應擬訂未來四個年度政府歲入、歲出預算規劃原則及本年度歲出概
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提報審核會議審議議定後,由行政院分行之。
前項歲出概算額度之擬議分配情形,包括:
一、公共建設計畫額度。
二、科技發展計畫額度。
三、補助直轄市及縣 (市) 地方政府、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等統籌科
目經費、特定法律義務經費及第二預備金等額度。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 (含台灣省及福建省政府) 額度
。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再各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競爭性需求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