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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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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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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特種基金之設立
第 6 條
各機關申請設立特種基金時,應事先詳敘設立目的、業務範圍、基金財務規劃,層請行政院核准,並循預算程序辦理。但依法律、條約、協定、契約、遺囑設立者,無須層請行政院核准。
第 7 條
各機關新設非營業特種基金,應依法律或配合重要施政需要,且所辦業務未能納入現有基金辦理,並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特(指)定財源。
非營業特種基金應具備長期穩定財源,以因應施政需要;其業務範圍應與公務預算明確劃分,符合基金設立目的及基金用途者,始得納入基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