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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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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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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交通費
第 5 條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輪船等費,各依定價支
給,交通不便地區所需交通費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
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共汽車及其他公民營客運汽車而言,凡公民營汽車
到達地區,除各該機關所在地市區內因急要公務者外,不得開支計程車費
。
第 6 條
如以緊急公務或事實上之需要,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前報經各該機關長官
或授權代簽人核准。
第 7 條
凡陪同外賓人員出差者,其交通費應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各依定價
標準報支。
第 8 條
調任人員之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依附表一之規定,按各該調任
人員職務等級,並按其實有眷屬人數支給交通費。
第 9 條
赴任人貝經核准支給交通費,其配偶及直系親屬,隨往任所者,得比照第
八條之規定,補助其實際所需交通費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