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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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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職掌
第 4 條
服務組掌理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第 5 條
聯絡組掌理關於經貿、投資、學術、文教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資訊服
務等事項。
第 6 條
綜合組掌理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其
他不屬於各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