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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認證申請
下列單位得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
一、為所申請認證技能職類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全國性專業團體,且其申請認證之技能職類與其會員從業之技能相關。
受委託之專業認證機構不得為申請認證之機關或團體。
下列職(種)類不得為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職類:
一、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或有害國民身心健康之虞之職類。
二、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種類。
三、納入技能檢定之職類。
四、其他有關法令禁止事項之職類。

認證之職類,依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為高、中、初三級;不宜分為三級者,定為不分級。
申請辦理中級技能職類測驗者,應具辦理職類初級或不分級三年以上經驗;申請辦理高級者,應具辦理職類中級三年以上經驗。

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認證機關(構)提出:
一、申請表。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自申請當年度前三年之會務運作及財務狀況相關證明文件。
四、學科、術科測驗場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但屬租借者,為自受理申請日起四年以上期間之租約或使用同意書。
五、載明得辦理認證測驗職類之組織章程文件。
六、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技能職類規範名稱、等級、工作範圍、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能標準、相關知識及參加測驗資格。
(二)題庫命製人員遴選及管理。
(三)題庫設置及管理。
(四)學科、術科測驗場地與機具設備種類、規格、管理及維護。
(五)評審人員遴選及管理。
(六)學科、術科測驗方式、評分標準、及格標準。
(七)學科、術科成績複查及疑義處理作業。
(八)測驗試場規則。
(九)測驗報名程序。
(十)測驗收費項目及數額。
(十一)技能職類證書之格式。
(十二)技能職類證書發證及管理。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審查之文件。
前項計畫書內容之測驗收費項目,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項目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