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技能競賽之實施
第 5 條
本會依下列原則選定技能競賽:
一、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辦理之職類。
二、國家經濟建設所需之職類。
三、提昇人民生活水準之職類。
四、具有中國傳統文化之職類。
五、已公告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
第 6 條
競賽職類之技能範圍,由本會公告之。
第 7 條
技能競賽之辦理次數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每年辦理一次。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每隔一年辦理一次。
三、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合併於全國技能競賽舉行;參加國
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合併於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
賽舉行。
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因故停辦時,本會應於年度開
始三個月內公告之。
第 8 條
報名參加技能競賽之各職類人數為三人或三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如
報名人數二人或二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競賽。
第 9 條
各項技能競賽一律採用試題規定之工具、量具及相關設施等,進行裝配、
檢修或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