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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預防
動物防疫機關辦理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驗屍及指示後,應填載動物檢驗紀錄。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動物生體檢查之各種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刪除)
本條例規定之消毒,其實施方法,應視環境與所擬消滅病原體之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