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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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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區域及設立
第 5 條
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由主管機關根據河川水系、地理環境及經濟利益定之。
第 6 條
農田水利會之設立,依下列各款之一辦理之:
一、設立區域內,具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會員資格五十人以上之發起,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主管機關認為有設立之必要者。
第 7 條
農田水利會之籌備,其發起人組織籌備機構,由主管機關輔導之。
第 8 條
農田水利會籌備機構,須備具申請書、組織章程草案、事業區域圖、事業計畫書、概算書與事業區域內具有為會員資格者之全體名冊及過半數之同意簽署,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第 9 條
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分立、變更或廢止之決定。
農田水利會為前項之申請時,須經會務委員會之決議及會員過半數之同意簽署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