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附檔:
附表一 資產、負債、淨值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PDF
附表一 資產、負債、淨值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DOC
附表二經濟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PDF
附表二經濟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DOC
附表三金融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PDF
附表三金融事業收入及支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DOC
附表四 保險事業所入及所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PDF
附表四 保險事業所入及所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DOC
附表五 農業推廣事業所入所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PDF
附表五 農業推廣事業所入所出之總分類帳會計科目.DOC
附表六 事業損益類費用支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PDF
附表六 事業損益類費用支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DOC
附表七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PDF
附表七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DOC
附表八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細目.PDF
附表八經費所入所出類所出之明細分類帳會計細目.DOC
附表九資產負債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會計細目.PDF
附表九資產負債之明細分類帳會計子目、會計細目.DOC
附件 農會人員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作業規定.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會計報告
第 6 條
會計報告應依本辦法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其對內會計報告由各該農會視其事業實際需要編報之。
第 7 條
會計報告按農會各類事業會計分別獨立之規定應為部門別及綜合之編造。
第 8 條
各種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核實編造,並正確表示財務狀況及事業損益或經費所入所出過程。
第 9 條
會計報告分下列二類:
一、靜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期日之財務狀況。
二、動態會計報告:表示一定期間內之財務變動及營運經過情形。
前項靜態及動態會計報告遇有比較之必要時,應分別分析比較。
第 10 條
靜態會計報告按其事實需要分別編造下列各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現金結存及行庫存透日報表。
三、證券明細表。
四、票據明細表。
五、存貨明細表。
六、原物料明細表。
七、在製品明細表。
八、用品明細表。
九、固定資產明細表。
十、其他資產負債各科目明細表。
前項報表有補充註釋者,視為該報表之一部分。
第 11 條
動態會計報告按其事實需要分別編造下列各表:
一、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
二、各項收入、支出、所入及所出明細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固定資產增減明細表。
五、盈虧撥補表。
前項報表有補充註釋者,視為該報表之一部分。
第 12 條
會計報告之編造規定如下:
一、日報:
(一)現金結存及行庫存透日報表。
(二)庫存現金表(供金融事業專用)。
(三)日計表。
二、月報:
(一)資產負債表。
(二)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
三、年報:
(一)資產負債表。
(二)事業損益及經費所入所出計算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財務分析表。
(五)固定資產明細表。
(六)固定資產增減明細表。
(七)證券明細表。
(八)票據明細表。
(九)存貨明細表。
(十)原物料明細表。
(十一)在製品明細表。
(十二)用品明細表。
(十三)其他資產負債各科目明細表。
(十四)各項收入、支出、所入及所出明細表。
(十五)盈虧撥補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及第三目中各事業損益部門,均應編造二年期比較報表。
第 13 條
會計報告編造期限如下:
一、日報:於次日上午編造完竣。
二、月報:於次月五日前編造完竣。
三、年報: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編造完竣。
年報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七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上級農會。
金融事業年報編製應依農業金融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第 14 條
會計報告應由總幹事及主辦會計人員簽章。其涉及各事業單位者應由各該單位主管、主辦人員及會計人員會同簽章。
第 15 條
會計報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更正:
一、未根據帳簿編製。
二、內容與帳簿所載不符。
三、未依規定程式編製或內容顯有錯誤。
四、繕寫計算錯誤不依規定更正。
五、未經規定人員簽章。
六、其他與法令規定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