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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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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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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糧食倉庫修建
第 4 條
糧食管理機關每年度得編列預算,依計畫修建或補助修建糧食倉庫。
第 5 條
糧食倉庫之興建地址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地點適中,交通便利。
二、無淹水之虞。
三、地質堅實乾燥,地勢平坦。
四、四週無易於著火之建築物毗連。
第 6 條
糧食倉庫應具有儲存需要之防熱、防濕、通風、防蟲、防鳥獸等設備,其
建築設計應特別注意左列設施:
一、倉庫屋頂應堅密完好,並裝設隔熱防水設備。
二、倉庫牆壁應塗防水浸濕材料。
三、倉底應堅實乾燥或舖設木板。
四、倉庫應有良好通風設備。
五、倉庫牆壁開闢窗戶者,應設鐵條欄柵,加釘鐵絲網,並於倉門設置防
鼠板。
六、倉庫四週應建築圍牆,並開闢排水溝。
七、倉庫應置備必要消防設備。
第 7 條
糧食倉庫之設計、修建及驗收,應經糧食管理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