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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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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安全營運與防止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符合證書.PDF
附件二船舶安全營運及防止污染管理制度評鑑申請書.PDF
附件三機構與船舶評鑑規費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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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安全管理機構
第 4 條
安全管理機構進行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目的:
一、提供船舶營運之安全操作體制及安全工作環境。
二、評估對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之危害,建立適當預防措施。
三、提升安全管理機構與船舶人員之安全管理技能,包括船舶航行、人命安全及防止船舶污染應急事件之準備。
第 5 條
安全管理機構之職責如下:
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二、訂定安全管理手冊。
三、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四、承擔安全管理之責任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