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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引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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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引水人資格
第 11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引水人考試及格者,得任引水人。
第 12 條
(刪除)
第 13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引水人: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受停止執行領航業務期間尚未屆滿,或經廢止執業證書者。
三、視覺、聽覺、體格衰退,不能執行職務,經檢查屬實者。
四、年逾六十五歲者。
五、犯罪經判處徒刑三年以上確定者。
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