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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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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二) 船舶噸位證書.PDF
附件(一、二) 船舶噸位證書.DOC
附件三 中華民國船舶噸位丈量計算表(船長二十四公尺以上船舶).PDF
附件四 中華民國船舶噸位丈量計算表(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PDF
附件五 船舶淨噸位計算公式.PDF
附件五 船舶淨噸位計算公式.DOC
附件六 航政機關船舶丈量費費率表.PDF
附件六 航政機關船舶丈量費費率表.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十八條係數表 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量計係數表.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十八條係數表 船體主要部分體積之量計係數表.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十九條係數表 各分深點水線上之體積寬度係數.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十九條係數表 各分深點水線上之體積寬度係數.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一條船體前後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一條船體前後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四條附屬物體積之量計.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四條附屬物體積之量計.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五條各分長點上附屬物體積之量計.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五條各分長點上附屬物體積之量計.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七條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二十七條上層建築體積之量計.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貨物艙間體積之量計.PDF
船舶丈量規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貨物艙間體積之量計.DOC
船舶丈量規則第三十六條船舶之總噸位公式.TIF
附圖.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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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船舶丈量之申請
第 7 條
船舶所有人於請領船舶國籍證書前,應申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依本規則規定丈量。
第 8 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長申請船舶丈量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必要之圖說:
一、總佈置圖。
二、舯剖面圖。
三、船體線圖。
四、上層建築構造圖。
五、船體構材配置圖。
六、其他經丈量人員認為必要之圖說。
前項規定之申請書,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船名。但船舶在建造中尚未命名者,得填建造廠之船舶編號。
二、船籍港。
三、船舶號數及信號符字。
四、船長。
五、船寬。
六、舯部模深。
七、計畫總噸位。
八、建造或改建船廠名稱及地點。
九、申請丈量或重行丈量事由。
十、申請丈量地點。
十一、申請施行丈量日期。
十二、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
第 9 條
業經登記之船舶,遇船身、型式、佈置、容量、載重線或乘客定額變更,或察覺噸位計算有錯誤時,船舶所有人應於變更或察覺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原噸位證書及有關噸位計算書,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對變更或錯誤部分予以重行丈量或決定噸位,其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發覺者,應由該機關(構)通知船舶所有人於一個月內申請重行丈量。
第 10 條
丈量員在船上或船廠之放樣間施行丈量時,申請人或其代表及船廠之有關負責人須在場協助辦理或備供詢問。
第 11 條
在船上施行丈量,如船內裝載貨品或堆積物件或危險氣體於丈量有妨礙時,應由申請人先行清除,如臨時經丈量員認為有清除必要者,申請人不得拒絕。